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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乳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

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8-10-10    关键词: 贸易  法规  奶粉  质量 
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记者 王亦君) 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一个月后,今天,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政府、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据介绍,条例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另外,条例特别加强了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且,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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