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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uns56 时间:2008-10-13    关键词: 路运指数  高速  收费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制订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自2007年6月1日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

        湖南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制订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自2007年6月1日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重超限判别标准和收费标准

  1、超限判别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是否超过车辆的总轴重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作为判别超限的标准。当车辆总轴重认定标准与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超限的认定标准。

  2、计重收费标准

        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的基本费率是0.08元/吨公里。

        正常装载的车辆,装载量小于等于10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装载量大于10吨小于等于40吨的,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装载量大于4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超限装载的车辆,超限率在30%以下(含3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超限率在30%到100%之间(含100%),3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到6倍计费;超限率在100%以上的,3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3、取整办法:

  ⑴、车货总重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收费标准以5元为计费单位,计费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⑵、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49元,舍去;2.50元≤费额零头≤7.49元,归5元;7.50元≤费额零头≤9.99元,归1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
  1、湖南省内长沙国道绕城高速公路、长沙机场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长益高速公路、益常高速公路、常张高速公路、莲易高等级公路暂不实施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办法另行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路段外,对通行在湖南省内其他高速公路上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2、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湖南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正常装载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50%计收。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部分按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收费。
  3、对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称重测量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计重设施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定期进行检测调试。
  4、对载客类汽车的收费,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车型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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