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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提前送达产生额外费用物流公司被判担责

时间:2009-09-10    关键词: 物流法规,物流费用,运输责任 

    物流公司将马先生的货物早两天送达,却遭到顾客的不满,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判决物流公司给付马先生两天的货物保管费。 
    今年4月27日,马先生要运送一批家具到山东乳山的家中,便委托北京东汇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汇鑫公司)负责托运,约定送货上门,送达时间为5月1日12点前。
    马先生说,4月28日他接到通知,家具已经送到,请他去接货。但当时马先生还没回到乳山,也没找到可以代接的人,于是联系业务员,希望他们按照合同送货。5月1日早上,他回到家让业务员送货,对方却说不负责送,且要收取两天的货物保管费。第二天,他自己雇车,又额外交了300元保管费,才把家具运到家,于是将东汇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赔540元。
    东汇鑫公司在庭审时说,合同中说5月1日12点前送到,公司在4月28日就送到了。因马先生无法接货,公司将家具以每天50元的价格存到别人家,这笔钱该由马先生自负。
    法庭认为,东汇鑫公司提前两天将家具送到,虽然没有损害马先生的利益,却增加了他的额外费用。因此判决东汇鑫公司给付马先生两天的保管费、雇车费等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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